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期间对
犯罪嫌疑人的临时
强制措施,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
家属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案机关审查,在三日内确定。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