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特征:行政合同特征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
民事权利义务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
土地使用者(
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协议。所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
买卖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二、行政合同的概念包含
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
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
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
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
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
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
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三、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