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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女和水瓶男离婚

双子女和水瓶男离婚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4 18:51:29 已帮助39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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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和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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