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而且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无故
克扣工资,存在
克扣的现象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