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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5 07:58:16 已帮助16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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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限?
一、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1、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2、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二、试用买卖合同能否约定使用期限《合同法》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1)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2)依《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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