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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

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3-02 23:31:37 已帮助19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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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予解除。


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综上所述,因为家庭没有孩子而造成遗憾的夫妻会选择到某些合法的机构领养一个孩子,但是如果作为养父母并没有尽到职责或者与孩子之间有了合法的共识是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可能是养父母对孩子做出了违法的情节而被迫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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