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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减免政策

地税减免政策
税务诉讼,即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近、现代国家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纳税人认为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税务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诉讼是18世纪末才开始出现的一种诉讼制度。
2024-02-28 22:47:01 已帮助2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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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减免政策
1、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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