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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29 17:43:44 已帮助39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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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1、职业介绍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目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型服务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此外,还有一类经批准专门从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服务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


2、职业培训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为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


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条例》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与认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中表现出来的内容更为全面细致,为劳动者维权指明了方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本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尊重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条件下,平衡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与矛盾,为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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