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
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
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
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
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
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
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
工资,并
计算工龄。 职工在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