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
盗窃罪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 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如下:一、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关中地区(
西安、宝 鸡、咸阳、渭南、铜川) 以一千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八百 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关中地区以一万元为 起点;陕南、陕北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关中地区以五万 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四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