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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盗窃罪起刑点

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千至三千元。地方法院可以以这个为基础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数额较大”即构成起刑点)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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