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