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
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
抚养费的
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指出:“
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
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
权利和义务。 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
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