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鉴定的。
但“认为罪证据不足”不是申请再鉴定的理由。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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