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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依《民事证据规则》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当事人违反此期限的限制,将丧失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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