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自计息起算日起按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一年一年的累计计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债务人占用资金的最长时间,根据银行规定的相应最长贷款时间,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即:按相应时间段分别为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一)。
事实上,既有分期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在计算既有分期违约金时,只要给出的计算方案,当事人双方都接受,就可以按此种方法进行计算,但是关于违约金的比例,则要按照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说是违约事项进行确定,以此才可以在相对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保护违约相对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