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
陪产假规定如下: 1、
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
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
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
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
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
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
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上述即为陪产假政策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