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1、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4、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在石家庄市,如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子女,是应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而在石家庄社会抚养费标准的最新规定中,明确的表示了夫妻如果是超生子女在两个以上,那么此时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一倍或两倍来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