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
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
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以上就是上海女职工
哺乳假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