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78条的规定,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
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
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
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
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
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
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
执行措施。此外,
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
主刑的减轻而对
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4、立功表现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
法规定,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