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如按
长春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下列情形不予确权: 1、
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
继承和
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
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
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