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为了及时上报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给我省公、检、法机关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符合新司法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必要在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对四川省抢夺罪数额标准的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