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
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
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