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补
办社保手续、补缴
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
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一部分进
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另外,如果说要受一年的时效限制,那么是否每过一年就要提起一次
劳动争议仲裁呢?是否是最多只能支持一年以内的社保请求呢?显然这样是荒唐的。再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
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
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
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2、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来说作为
行政机关处理更恰当些,而行政机关处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时效限制。因而你还有一种方法,那就是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
处罚,若劳动
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你可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