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
因工负伤死亡时,由
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
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
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
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
实施细则中规定之。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