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从5月9日开始全面启用手机短信平台送达。由于短信送达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没有电子签章信息或印章内容,所以,送达的范围仅限于
民事审判程序中除缴费、交款通知外的通知类
诉讼文书。 为确保电子送达工作规范高效,罗湖区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第一,所有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必须以
当事人或其
代理人同意接受以短信方式进行送达为前提,并签署《短信送达方式确认书》。第二,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中,如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有期限限定的,应当在限定的
期限届满前二日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重复发送有关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指定的剩余期限。第三,为了更好地保存送达
证据,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告知事项的短信后,按照固定的格式回复短信,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短信平台接收并打印当事人回复的信息,该信息即视为相关材料已送达。 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深圳法院电子送达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