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求
律师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或者有专业的医疗专家做顾问,律师能运用医学、法学知识全面解读案件。 法官不懂医学,医鉴专家不懂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能在医疗专家鉴定会和庭审中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指出
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行为,论证医方存在的
医疗过失或过错,让鉴定专家和法官清楚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什么?只要医鉴专家或法官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难逃其责,就要承担其
赔偿责任。 第二、认真仔细地研读
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在
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明价值和证明权威,它是医疗机构客观状态的体现。通过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做出有利于患方的明智的选择。 首先,是正确选择案由。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选择
医疗事故还是
医疗过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可以通过认真仔细研读病历资料,正确选择案由,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的利益。 第三、用足
鉴定程序权利。 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进入鉴定程序后,对鉴定专家的选择要慎重。
代理患方选择鉴定专家应该根据个案不同,通过研读病历资料,认真选择。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都要认真对待。 第四、从不利的医疗鉴定中寻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
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不能进行重新
法医鉴定,就要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在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不足”、“缺陷”等用语,法官会把这些用语理解成法律上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