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确禁止结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
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止结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如患有麻风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