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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
1997年3月25日,刘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时约定于1999年10月25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超期未能还清的部分需要加收6厘的利息。到期后,刘某无法偿还全部欠款,在支付了部分欠款及利息以后尚欠本金5.8万元。刘某与谢
2024-02-27 04:43:46 已帮助47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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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延迟履行需要付迟延履行金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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