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其
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
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
当事人如股东、
董事、
监事、经理等应对该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
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
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
债务作出处理,此时应该由企业承担债务。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
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
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
注销公司,或者
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
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5条、206条、207条之规定,
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
处罚;同时
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
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
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
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31条、32条、33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
代表人或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