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使用
违约金或者
定金条款。”在本案中,当事人既交付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本案中,定金约定是2万元,违约金为
购房总款的30%,即为45万元,虽然两者相差巨大,但对方当事人仍可任选其一。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
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综合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惩罚性及公平性,在本案中违约金约定为45万元,确实较多。如果你表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