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
那么,为什么当时的《民法通则》当中,专门独立一节,分别规定呢?
那是因为民法通则出台在1986年,那个时候没有《合同法》,而个人合伙、联营的经济形式又比较普遍,所以民法通则出台时,对此专门做了规定。
如今,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比较完善,有了合同法调整,当然民法总则中,就无需单独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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