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1)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因
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
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
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