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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债权债务确认书

欠条与债权债务确认书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2 08:05:19 已帮助3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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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以及与欠条的关系

1、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没有准确的定论,并且关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法律规定也很少,只在民法总则中出现过。我认为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是证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2年。


就可以帮助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债权不能得到有效的偿还时,可以以债权债务确认书为依据来寻求法院的帮助,到法院进行诉讼以此来维权,越来越多的人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对我们的社会稳定有很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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