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定罪量刑的活动。坐牢一般指的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服刑方式,它成立的首要前提必须是该行为人犯了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被刑事拘留,并不绝对说明该行为人犯罪,也就不能说明刑事拘留出来就一定要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