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当然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换句话说: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在现实生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虽没有血缘关系,但作为
拟制血亲,其
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 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其本身并没有血缘关系。
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对方的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的义务。但如果继父母一方,愿意抚养继子女的,且对其成长中付出了照料、教育、抚养义务的,法律上认可双方构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只有在满足此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子女的关系。 4、司法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与他人怀孕而生子,另一方不明真相,作为亲生
子女抚养,后发现该子女非亲生。如果不明真相的一方,
起诉要求该子女的亲生父母
赔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人
民法院是支持其
诉讼请求的。这就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对非亲生子女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以上就是对非亲生
子女抚养权的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