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伤残鉴定标准:根据我国
伤残鉴定规定,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