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 1、可以凭本人的
身份证,去
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后; 2、再带上该证明及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
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
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
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
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