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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要看所有人得加起来,不是按
分赃多少。 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
基准刑的10%-40%。 对于
盗窃等单纯侵财型
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构成
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千元,但一年内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
拘役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
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
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
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