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法律规定,已对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及期限作出了规制,也为职工与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
法理依据。如果职工在“跳槽”后违反了《保密协议》,或者实施了侵犯原工作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有可能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或
刑事责任。以上是签过保密协议跳槽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