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关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协议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只要违反该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就无效。
2、协议可撤销。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须经股东会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程序性规定并不影响实体权利,因此不能由此否定协议效力,股权转让若侵犯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来解决。
3、协议效力待定。股东转让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未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进行表示的情况下,转让股东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若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
4 、协议有效。协议的效力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只产生协议履行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对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多种观点,但第四种即协议有效说还是占据了上风,大家对这种观点还是比较认同的。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大多数人更倾向于认定协议有效,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转让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以赔偿公司股东的损失,对优先购买权的丧失进行一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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