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仅仅作为个人收藏或观赏使用并不涉及侵权,但如果将所拍摄的人像用于营利,则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被拍摄者可以要求拍摄者将照片消除并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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