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
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
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
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二、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居间合同的基础是
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
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
中介费(
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