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电话是否被监听,这取决于办案机关是否需要,不能一概而论。执行机关对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取保候审,是指
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
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它通常对
犯罪较轻,不需要
拘留、
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