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具体
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
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
保证金、
保证函、
抵押物、
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
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用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
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
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
补税、
退税,征收
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