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也能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条款如下,60岁以上人员因工受伤,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未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以上条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
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的: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
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