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领人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带上《居民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点提出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理。
2、办理补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证件遗失情况、签字。
3、缴纳证件工本费; 对丢失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4、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公安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