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书、决定是否受理,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
行政机关违法的
行政行为能否得到纠正,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书应认真地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
立案。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
证据及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行政复议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及问题,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补正,然后再申请。这些做法符合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有利于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