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所经营的项目、范围、方式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
4.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 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 票或其它凭证;
7.借款人属于农户的、应有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颁布的《农户贷款证》;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农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8.借款人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足值足额且变现力强的抵押物或质物;
9.借款人是个体经济户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发给并按时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证件;
10.借款人应有不低于项目投资额40%至60%的自有资金。具备一定自有资金,能增强借款人对所投资的项目谨慎性、减少盲目性;
11.借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要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