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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r(一)土地所有权;r(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r(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r(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r(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r(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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